成都市建筑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应对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建筑区划内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演练、应对、善后处置等机制在内的物业管理避险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处理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以及尽快地恢复危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特点和建筑区划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建筑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等应对活动。本指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均是指发生在建筑区划内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地质灾害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各类治安、消防等安全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等。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增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建筑区划内避险救助能力。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公司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等方面,应同政府相关单位和有关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预防与应急准备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并督促所属各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各自建筑区划特点建立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体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措施等内容。
(三)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如品质管理单位)对所服务的建筑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控并持续完善,同时确保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能正常使用。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消防、城管等政府部门以及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等企事业单位,及时消除建筑区划内潜在的突发公共事件隐患。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实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根据人员变化等因素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定期开展各类应急演练。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所服务建筑区划的特点及时购买各类公共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转移管理责任风险,以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监测与预警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专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单位,负责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在公司内部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服务建筑区划内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多种途径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与救援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向所辖区域相关政府部门及公司报告;
2、组织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业主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迅速控制现场,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协助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四条 事后恢复。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消除后,建筑区域物业服务中心应当停止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开展恢复工作,并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衍生事件发生。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建筑区域物业服务中心当立即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恢复计划,并向公司报告。
(三)建筑区域物业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安抚业主,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报告业委会或属地政府部门启动维修资金动用程序;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过失,造成赔付的,物业服务中心应收集相关证据,与公司法务协商赔付事宜。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查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水灾分为“洪”和“涝”两种 。“洪”,指大雨、暴雨引起水道急流、山洪暴发、河水泛滥、淹没农田、毁坏环境与各种设施等。 “涝”,指水过多或过于集中或返浆水过多造成的积水成灾。
(一)预防机制(每年汛期前)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公司全体人员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洪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 防汛检查:
1)、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的监控巡查,加固或移除高处可移动物体和悬挂物(如广告牌、店招、空调外机牢固性,阳台花盆等),对高大树木等进行加固;
2)、加大对屋面、地下车库等区域的排水设施的疏通频率,清除排水沟、排水管、水渠内的垃圾,保证排水畅通;
3)、定期检查避雷设施,室外供电线路等;
4)、预案及演练准备:针对各建筑区划内建筑、环境特点,建立切实有效的防汛应急预案,并提前进行演练。同时,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物资储备包括:防洪沙袋、手电、雨鞋、雨衣、移动抽水泵等;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各种通讯系统,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二)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汛情中)
1、 预警机制
1)、进入汛期主要部署,各级部门进入24小时值班;
2)、设置天气信息收集员,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和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将结果及时传达至各建筑区划,以短信、电话、广播、公告等方式告知业主、使用人天气变化情况;
3)、临河建筑区划应监测江河水位,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并将物资及设施部署情况以及设备运营情况汇报公司防洪防汛指挥机构;
4)、建筑区划遭遇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水淹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
2、应急处置程序
1)、接到暴雨黄色预警以上预报后:
①、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应留守建筑区划,防洪抢险队员应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并在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带领下随时准备进入启动应急抢险工作状态;
②、客户服务部督促信息员将气象预警信息传达每一位业主,请其关好门窗,检查门窗玻璃、空调外机等是否牢固,防止暴雨和大风将物品刮落;
③、设施设备维护部立即对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证排水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保证现场排水通畅。保证落水管的稳固,定期对落水管进行稳固安全检查,特别是横置落水口及弯头接口等处,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加固。确保抗洪抢险的设施设备、电器、照明正常进行;
④、秩序维护部抽调人员成立防洪抢险突击组,待命抢险。加强对配电房,地下停车场、排水管(沟、渠)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必要时对重点部位派出监视岗;
3、发生暴雨灾害时:
1)、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各部门按职能按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发出指令行动;
2)、秩序维护部当班当值人员应加强对各出入口、通道口的控制,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并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3)、防洪抢险突击组在暴雨及洪涝灾害发生时,立即实施抢险。对停车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地面、积水倒灌和积水井雨水倒灌,保证场内车辆物资安全。遇地面积水,可能倒灌时,应及时搬运沙袋砌筑挡水堤,防止倒灌;
4)、设施设备维护部负责开启抽水泵并应密切监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情况,如果雨水过大形成倒灌,立即启动摩托泵向外排水。水位超限,将电梯升到浸水层之上,果断停止设备运行,关闭所有电源;
5)、客户服务部门在第一时间到位,做好通知工作,请业主将停在车库内的车辆移到较高的位置。必要时,通过消防广播发出紧急疏散信号,按预定位置指挥人员进行迅速疏散。在疏散时,要保持现场秩序,切忌慌乱、人为起哄、拥挤,防止出现群伤事故;
6)、 环境维护部对所有雨水、渗漏处进行接水及吸水和清扫,防止雨水破坏重点设施、设备及车辆,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减少雨水对设施、设备及车辆侵蚀。保洁人员防止影响地面及物品侵蚀;
4、发生灾害后:
1)、建筑区划工作人员全面梳理小区内车库空置房屋有无水浸现象,逐一进行排查梳理,发现积水及时进行清理;
2)、环境维护部对积水、沙土、树枝(叶)、玻璃碎片等垃圾进行清理,对排污设施进行疏通。暴雨造成的洪涝,积涝等,在积水退去后,对区域进行消杀灭害防止瘟疫发生;
3)、客户服务部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同时对受灾业主统计损失情况和受影响程度,并进行安抚;
4)、秩序维护部将防洪物资恢复原位,补充物资。加强对各出入口、通道口的控制,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并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5、警报解除后:
1)、记录现场情况,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
2)、设施设备部统计公共区域受损情况,并编制修复计划,逐步修复。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报告业委会或属地政府部门启动维修资金动用程序;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过失,造成赔付的,物业服务中心应收集相关证据,与公司法务协商赔付事宜。
3)、物业服务中心应全面梳理建筑区划防洪薄弱部位,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总结本次在抢险过程中的不足,加以改进。
第十六条 大(浓)雾灾害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大(浓)雾灾害时,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立即开启公共区域照明装置,增加公共区域、路面的能见度。
(二)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出行安全。
(三)加强建筑区划内道路的交通疏导,提请车辆慢行,在建筑区划出入口,十字路口等区域增加人员或设立警示、指示标志。
(四)秩序维护员应加强对各出入口、通道口的控制,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
(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高温灾害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高温灾害时,应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防暑降温。
(二)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特别是外墙玻璃、瓷砖,供配电系统,防止因高温造成外墙玻璃、瓷砖爆裂脱落而伤人及供配电系统过热短路起火等次生事故。
(三)客户服务中心贮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药物,供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及公司员工使用。
(四)对不耐高温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采取降温措施,防止损坏。加强对绿化带的浇灌养护,防止植物干涸枯死。
(五)高温天气利于细菌滋生,应加强对建筑区划的消杀工作,防止疾病、疫情传播。
第十八条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它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对社会也会产生很大影响等特点。地震还可能直接造成建筑物破坏以及山崩、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等地表的破坏和海啸。因地震的破坏还可能引起的一系列其它次生灾害,包括火灾、水灾和有毒气体泄漏,细菌、放射物扩散、瘟疫等对生命财产造成的灾害。
第十九条 地震按照其破坏性可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发生6级及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第二十条 地震灾害的预防注意事项:
(一)危险物品不要放置在高架上,吊灯及吊起来的盛物架,要尽量增强强度,玻璃容器或器皿应放置在盛物架下面。
(二)燃气炉要牢牢固定,并注意检查是否漏气,燃气开关及燃气器具开关,不使用时或下班前应确认关闭。
(三)厨房等用火区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火种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四)应养成拔掉插头的习惯,在不使用的电器具(如电视机、电饭煲、电炉、烤箱等)时,应切断电源。
(五)楼梯及走廊等通道上,不可堆放物品,随时保障安全通道、出入口的通畅。
(六)随时关注国家地震预测机构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防范措施。
(七)注意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的保养。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时的紧急措施:
(一)地震灾害发生时,建筑区划负责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应立即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二)控制中心应立即启动报警装置,并通过广播呼叫,告知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人员地震灾害发生,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紧急自救措施:
1、请大家保持冷静并尽快熄灭火源;
2、地震时不要随意跑动,不要使用电梯逃生;
3、应立即用软物体(如:枕头、厚衣物、棉被等)护住头部等身体的重要部位;
4、建筑物内的人员应就近寻找建筑物坚固的部位(如:卫生间、承重墙拐角处等)进行躲避;
(三)秩序维护员应立即赶往各出入口、通道,进行通道控制,对人员进行有序疏导,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员应立即关闭水、电、气等阀门,停止电梯等设备的运行。
(五)地震稍微平息后,控制中心应立即通过广播通知建筑物内人员马上撤离。秩序维护员组织建筑物内的人员有序疏散到空旷地带(如广场、马路等地方),不要靠近建筑物、广告招牌、电线杆等,并逐一排查有无人员滞留建筑物内或被困电梯内。
第二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措施:
(一)地震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负责人或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灾救援相关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人员伤亡情况和建筑区划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紧急援助请求。
(三)应立即组织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震损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
(四)应立即设立警戒岗,对建筑物(特别是受损的)进行隔离,在未经政府权威部门发布有关的安全信息前,尽量劝阻任何人试图返回建筑物内。
(五)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
(六)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应增加设施设备检查、环境维护、消杀灭害等工作的频率,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七)积极安抚业主、使用人的情绪,密切关注人员的身体状况,特别是老人、小孩、孕妇、伤残人士、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者。
(八)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通常会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防范。
第二十三条 余震期的紧急措施:
(一)通过网络、电台、电视等渠道,收集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常识和政府发布的余震预测信息,并及时以书面和广播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指定建筑区划内空旷区域为临时安置区,搭建避难帐篷,供业主、使用人及员工使用。在选择临时安置区位置时,应尽量考虑不要占用通道、出入口。
(三)在临时安置区,设置零时服务点,由秩序维护、客户服务、环境维护人员组成,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安抚业主情绪,维护人员集中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以减轻大众的恐慌。
(四)做好次生灾害的防治,建筑区划内常见的地震次生灾害主要有:
1、有毒气体、液体泄漏;
2、水电气供给管路断裂;
3、传染病疫情;
4、公共秩序短时间内失控;
5、盗窃、抢劫等事件多发。
第二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生物灾害,一般是由于有害生物(如老鼠、蟑螂、白蚁、红火蚁、蝗虫、蚊虫、须舌蝇、粘虫等)的大面积出现或迅速繁殖,造成人身伤害、建筑物或植物破坏。
第二十五条 因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专业性较强,建筑区划内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理应以政府相关机构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物灾害的预防:
(一)随时保持建筑区划内的环境卫生,定期对阴沟、排污管道、化粪池、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卫生死角进行消杀灭害。
(二)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白蚁防治力度。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生物灾害防治机构提供相关防治服务。
(四)加强对建筑区划内常见有害生物的灭杀工作,灭害药品投放注意事项:
1、投放灭害药品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提请照看好小孩和宠物;
2、投放回收灭害药品时,应有记录,并在投放处贴出明显的提示,防止人畜误食;
3、应及时回收和妥善处理有害生物的遗体。
(五)在夏季或其他闷热潮湿的气候条件下,增加消杀频率,同时加强对建筑区划的监控,发现有害生物,立即处理,并上报政府相关机构。
(六)加强生物灾害的防治知识宣传,使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对生物灾害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 生物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措施:
(一)生物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建筑区划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应急小组,组织灭害救灾工作。
(二)建筑区划内局部出现有害生物、发生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该区域进行隔离,禁止人员进入,防止灾害扩散,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三)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业主、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已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应立即通知政府相关卫生防疫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四)生物灾害已对或可能对建筑物造成破坏的,应立即对建筑物内人员进行疏散,并对疏散人员进行有效隔离,防治疫情扩散。
(五)杀灭有害生物后,应立即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对有害生物遗体进行妥善处理,并对环境进行消杀灭菌处理。
(六)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还包括:地质灾害等。
第二十九条 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一、二、三节制定。
第三十条 自然灾害有许多重要的特征,它们突然、有力,无法控制,引起破坏和混乱,通常很短暂,有最低点,有时可以预报。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他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上,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常见的治安事故主要有:打架斗殴,抢劫,盗窃,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携带、存放或生产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或市政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筑区划内治安事故的处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治安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应由公安机关或政府其他机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在处置治安事故时,不能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治安事故的预防: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受聘提供服务的建筑区划所在地派出所建立良好的关系,保持信息互通,建立治安事件报警联动机制。
(二)经常在建筑区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营造文明守法的社区环境。
(三)加强对建筑区划公共秩序的维护,严格执行凭证出入、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四)提高警惕,发现有可疑人员或迹象,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追查到底。
(五)加强对秩序维护员的法制教育,使其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治安事故有一定的认识,在合法的情况下履行公共秩序维护职责。
(六)经常对秩序维护员进行防卫技能训练,锻炼身体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增强攻防击打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盗窃事件应急预案:
(一)若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盗窃,应当立即当场抓获,采取合法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制,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如果盗窃行为已经发生,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对建筑区划各出入口、通道进行严格控制,防止犯罪分子逃逸。
(三)对可疑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约束,并报告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盗窃事件发生后,应在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围观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进行保护,重点是保护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翻越的窗户台阶等,以便公安机关对盗窃事件进行调查。
(五)如是入室盗窃,室内无人,应立即通知业主赶到现场。
(六)现场目击人员应如实反映现场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
(七)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八)对小区全面梳理安防漏洞;增设安防设施、调整安防布局和重点部位巡查频次,增强防范能力。
(九)记录现场情况,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
(十)需要赔付的,收集相关证据,与公司法务协商赔付机制。
(十一)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梳理自身履职情况是否存在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十五条 打架斗殴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秩序维护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并劝阻斗殴双方离开现场,缓解矛盾。
(二)如当事人不听劝阻,或势态严重,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甚至有犯罪倾向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控制。
(三)控制中心应通过监控系统对当事人进行监控,并通知巡逻秩序维护人员注意其动向,防止当事人逃逸,并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
(四)疏散围观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进行保护,以便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
(五)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六)现场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
(七)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八)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十六条 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一)若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抢劫时,应迅速制止。在制止犯罪的同时,应注意自身安全,当犯罪分子手持凶器时,应高声呼喊,呼叫附近秩序维护员和群众前来协助,抓获犯罪分子并立即报警。
(二)如犯罪分子已逃离现场,应向目击者或当事人问清劫匪的人数、体貌特征、衣着颜色和逃逸的方向,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截和报警,同时呼叫控制中心,通过监控闭路电视追踪监视犯罪分子;如是驾车逃跑,应记下车牌号码并立即报警。
(三)对建筑区划各出入口、通道进行严格控制,防止犯罪分子逃逸,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围观人员,劫匪留下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五)抢劫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六)警方未勘查现场或现场勘察未完毕,当班执勤秩序维护员不能离开现场。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七)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 故意伤(杀)人事件应急预案:
(一)如发现歹徒正在作案的,应设法制服、阻拦歹徒,并召集各岗位秩序维护员配合。同时,迅速报警和报告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
(二)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通知附近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三)设置警戒线,保护案发现场,疏散围观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歹徒留下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保护抢劫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四)对建筑区划各出入口、通道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歹徒逃逸,并通知监控中心密切监控各个区域,监视歹徒行踪。
(五)登记目击者和事主的情况,及时向目击者和周围群众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经过,并做好记录。
(六)现场人员应如实向警方汇报案发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七)警方未勘查现场或现场勘察未完毕,当班执勤秩序维护员不能离开现场;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八)对此次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十八条 建筑区划内其他常见治安事件及处理措施:
(一)在建筑区划内游荡或借口找人却说不出被访人姓名和详细住址,或接二连三敲住户房门,或一个个楼道按住户电子门。
处理措施:密切注意其举止,必要时可采取监视、盘问以及劝其离开等方式。
(二)发现身上携带有管制刀具、钳子、螺丝刀、铁棒等工具。
处理措施:核查其携带工具的用途,如用途不明的,约束起来并送所在辖区派出所。
(三)携带物品繁多(如电视、音响等贵重物品),又无任何证明。
处理措施:暂时将人、物扣留,待其出具可靠证明后放行。如无法出具任何证明,即送交派出所。
(四)在偏僻、隐蔽处清理皮包或钱包。
处理措施:立即设法拦截,询问验证,如属盗窃、抢劫财物的,送交警方处理。
(五)自行车、摩托车无牌、无行驶证、无钢印、有撬损痕迹或将未开锁的自行车背走或提走。
处理措施:暂扣留人、车,待查明后放行,反之,送警方查处。
(六)机动车拿不出行驶证,说不出车牌号,没有停车证。
处理措施:暂扣人、车,待查明后放行,反之,送警方查处。
(七)遇到秩序维护员即转身远离或逃跑的人。
处理措施:设法阻截,用对讲机通知有关的大门岗、巡逻岗执勤人员协助将其擒获。
(八)低价出售物品,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
处理措施:暂时扣留人、物,待查明后放行,反之,送警方查处。
(九)长时间一个人独处不离开。
处理措施:询问是否需要帮助,若非业主劝其离开,如有作案嫌疑要详细盘查。
(十)发现天台隔热层、消防栓箱内或自行车棚内等隐蔽地方藏有刀具、钳子、铁棒等工具。
处理措施:不动隐蔽的工具,采取伏击的方法,监视嫌疑人的行动,如发现作案,则将其擒获并扭送警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区划最常见的灾害是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是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
燃烧的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及着火源。
防火的主要措施: 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
第四十条 火灾依据物质燃烧特性,可划分为A、B、C、D、E五类:
(一)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二)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三)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四)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五)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公安部2007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火灾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预防和处置消防安全事故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消防队伍建设等。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事故的预防: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建筑区划防火工作负责人、责任人,对相关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各岗位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使岗位员工明确自己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掌握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根据各建筑区划实际情况设置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定点存放,定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秩序维护。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负责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在建筑区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使员工熟悉火灾发生的原理、灭火和伤员急救等知识,提高员工的防火、灭火技能。
(八)定期组织安全防火工作大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建立完整的消防工作台帐。
(九)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区划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措施:
(一)当接到火警信号时,控制中心应立即通知就近巡逻秩序维护员前往查看,确认属实后,立即拨打“119”报告消防部门,并上报物业服务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同时,安排人员到路口或建筑区划入口对消防部门的车辆、人员进行引导。报警人员应向消防部门详细报告火灾现场的情况,包括火场的单位名称和具体位置、燃烧物资、人员围困情况、联系电话和姓名等信息。
(二)打开所有通道,启动广播通知事故区域人员撤离,组织秩序维护人员到达各通道口,做好火灾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三)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立即把电梯迫降到底层,保证各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对起火区域的天然气、电源等进行关闭,防止火灾引发其他次生事故。
(四)对相关区域进行警戒隔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消防部门赶到前,火灾现场总指挥(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根据现场的情况对参与消防扑救的人员进行初步分工,分别成立灭火组、抢救组、供水组、后勤组等,做好消防队到来之前的辅助性工作:如火灾情况的调查、人员受困情况的初步估计、各消防设备的准备就绪、救灾道路的畅通等,并随时与消防部门保持联系以及时汇报现场情况。
(六)在消防部门赶到前,组织秩序维护人员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就近原则运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扑灭火源,灭火时应注意:
1、灭火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自我防务工具,如防火服、或用水将自身淋湿等,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火灾进行扑救;
2、针对不同的着火物质,正确选用灭火装置;
3、先控制、后消灭,即首先制止住火势蔓延,在扼制火势发展的基础上,集中优势兵力,迅速扑灭火灾。控制火势与扑灭燃烧是同时进行的,即在控制火势时灭火;在扑灭燃烧中控制火势发展,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取得最佳灭火效果;
4、事故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应立即转移,防止火势扩大或发生爆炸;
(七)救人第一,出现人员伤亡时候,应立即通知医疗救护机构,对伤员进行抢救。
(八)消防部门赶到后,现场总指挥(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应立即向消防队员详细汇报火灾情况,包括燃烧物资、人员围困情况以及前期扑救情况,协助消防队制订灭火扑救方案,以便消防部门迅速采取合理的扑救措施。
(九)积极协组消防部门灭火,随时为消防队员提供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为火灾扑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议,并随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调度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中去,并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受伤人员进行急救护理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事故善后措施:
(一)协组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保持现场和相关证据不被破坏。
(二)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及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相关在场人员应如实汇报事故现场情况。
(三)在得到公安消防部门的允许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四)环境维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清理,扫除积水、清除损毁物。
(五)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对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特别是水、电、气等设施。
(六)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的疏散自救方法:
(一)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应对生活、工作的建筑物结构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时应做到了然于胸,当身处陌生环境也应当养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习惯,便于关键时刻逃生自救。
(二)保持镇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灾时应保持镇定,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尽量往空旷或明亮的地方和楼层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
(三)不入险地,不贪财物:不要因为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的逃生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四)简易防护,掩鼻匍匐:通过有烟雾的路线,可采用湿毛巾或湿毯子掩鼻匍匐撤离。
(五)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灾尽量使用楼梯,或利用阳台、窗台、屋顶等攀到安全地点,或利用下水管道滑下楼脱险。不可使用电梯逃生。
(六)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如身处房内,应侧手摸房门,感到烫手,千万不能开门,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窗门,用湿毛巾塞住门缝,不停用水淋湿防止烟火渗入,固守房间,等待救援。
(七)传递信号,寻求援助:被烟火围困时尽量在阳台、窗口(白天可用鲜艳的衣物在窗口晃动,晚上可用手电等物闪动或敲击物品发出声音求救)传递信号求救。
(八)火已近身,切勿惊跑:如果身上着火,切勿惊跑和用手拍打,惊跑和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旺火势。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住火苗,能及时跳入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更有效。
(九)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楼层起火后,应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床单、窗帘等制成简易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户或阳台沿绳滑至下面楼层逃生。即使跳楼应在消防员准备好逃生气垫并且要求楼层在四层以下才考虑这一方式。还可选择水池、软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应先丢下大量棉被,沙发垫或打开大伞跳下。
第四十七条 建筑区划内设施设备事故主要是由于设施设备年久失修,造成设施设备老化,或因操作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
第四十八条 建筑区划内设施设备事故常见的有:给排水系统故障、供配电系统故障、燃气输送系统故障、电梯系统故障、消防系统故障事故等。其特点主要有: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发展变化的多样性;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性;可以采取科学的手段降低损失和危害。
第四十九条 设施设备事故的预防:
(一)设施设备在使用期限内,在经过合理有效的维修保养和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安全事故。
(二)把好物业承接验收关,把质量验收作为物业设施设备的重要内容,认真、谨慎地进行查验工作,把物业建筑区划在建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在物业的使用之前。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区划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系统的、科学的维修保养,建立科学的维保计划。对特种设施设备,应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维保机构提供维保服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建筑建筑区划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登记造册,并随时记录使用、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五)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操作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等,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建筑区划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负责人、责任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岗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掌握科学熟练的操作技能,提高警惕,杜绝麻痹大意,树立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观念。
(七)应当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故障抢险器具、材料;制定设施设备故障事故处置预案。
(八)有计划地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九)定期在建筑区划内开展安全用水、用电、用气及正确使用电梯使用等知识的宣传,使业主、使用人掌握科学的设施设备使用知识,培养物业使用人的风险意识。
(十)适当引入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购买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财产保险、公共责任险等。
第五十条 设施设备事故的处置应注意:
(一)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人员被困或人身伤害的,坚持“解救人员第一,保障财产安全第二”的原则,立即解救被困人员,并通知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抢救。
(二)排除设施设备故障事故时,应注意证据保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以便事后确定事故责任方。
(三)对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故障事故的处理应在专业维保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当专业维保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其叙述事故的起因、严重程度、危害范围、紧急处置过程等详细信息,并积极协助其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客户服务中心或控制中心在接到电梯故障信息后,应首先确认电梯是否困人,并通知相关维保单位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事故。
(二)若有乘客被困电梯,有闭路电视及电梯对讲机的,应把镜头移至该困人电梯,观察电梯内情况,并详细询问被困人有关情形,保持与被困人的联系,特别是老人、小孩、孕妇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者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
(三)通过与被困人的联系及现场查看,确定电梯故障停留楼层,立即组织进行人员施救:
1、故障电梯轿厢地面距门槛小于500MM时,可打开厅门和轿厢门解救被困人员;
2、故障电梯轿厢地面距门槛大于500MM时,抢修人员迅速到达电梯机房实施盘车救援;
3、遇有其他复杂情况,如安全钳已动作或者钢丝绳移位等,应由电梯公司专门人员处理;
(四)对救出的被困人员进行安抚,并了解其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或受伤者要及时进行救治。
(五)救出被困人员后,设置停止使用标识并进行故障的抢修。
(六)如电梯的修复耗时较长,应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禁止使用故障电梯。
(七)如电梯修理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则启动维修资金动用程序。
(八)需要赔付业主的,收集相关证据,与公司法务协商赔付机制。
(九)故障排除后,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分析总结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建筑区划内停电的应急预案。
(一)市政管网计划停电。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发布的停电通知后,应在停电前三天在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告知停电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知内容包括:实施停电的单位、停电的原因、时间和范围及恢复供电时间等。并提请业主、使用人停电期间关闭所有电器;
2、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准备突发故障的排除及配合进行设备养护,并在停电前关闭相关设施的电源;
3、停电前提前停止电梯运行,并提请业主、使用人暂时不要使用电梯;
4、停电后,迅速启动电机供电;
5、停电期间加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秩序维护,防止不法之徒浑水摸鱼;
6、电力恢复后,检查建筑区划内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二)建筑区划内故障停电。
1、接到停电信息后,立即通知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与供电单位联系确认是否是市政管网的原因;
2、控制中心及时查看电梯内是否困人,如有,依照电梯困人应急预案处置;
3、停电原因查明后,立即组织人员抢修;
4、通知秩序维护人员加强停电区域的巡逻和各出入口的控制;
5、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关闭相关设备电源开关;
6、如抢修时间较长,应立即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告知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之内容包括:停电原因、范围、预计修复时间等;
7、供电恢复后立即开启相关设备,并检查共用电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8、事后查明有关停水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停水的应急预案。
(一)市政管网计划停水。
1、当接到停水通知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停水信息,告之内容包括:实施停水的单位、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
2、提请业主、使用人提前储备用水;
3、如果停水时间太长,联系自来水公司送水。
(二)建筑区划内故障停水。
1、接到停水信息后,立即通知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与自来水公司联系确认是否是市政管网的原因;
2、停水原因查明后,立即组织人员抢修;
3、如维修时间较长,应立即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告知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之内容包括:停水原因、范围、预计恢复供水时间等;
4、若停水时间太长,联系自来水公司送水;
5、事后查明有关停水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停气的应急预案。
(一)市政管网计划停气。
1、在收到供气部门发布的停气通知后,应在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告知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知内容包括:实施停气的单位、停气的原因、时间和范围及恢复供气时间等。并提请业主、使用人停气期间关闭所有燃气具;
2、停气期间建筑区划将转向集中用电,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检查,避免超负荷;
3、供气恢复后,加强建筑区划的巡查,如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闭相应气阀并进行处理。
(二)建筑区划内故障停气。
1、接到停气信息后,立即通知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与燃气公司联系确认是否是市政管网的原因;
2、停气原因查明后,立即组织人员抢修;
3、如是因管网破裂导致停气,应立即关闭阀门,疏散相关区域人员,禁止使用明火,用水稀释燃气浓度。并及时通知燃气公司前来处理;
4、如维修时间较长,应立即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告知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之内容包括:停气原因、范围、预计修复时间等;
5、停气期间建筑区划将转向集中用电,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检查,避免超负荷;
6、供气恢复后,加强建筑区划的巡查,如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闭相应气阀并进行处理;
7、事后查明有关停气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接到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报修信息后,立即通知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到位进行检查。
(二)检查堵塞原因,确定堵塞的位置。
(三)打开检查口,清理堵塞,并放水冲洗,直至能正常使用。
(四)处理事故时注意设立告示牌,提请过往的人员注意安全。
(五)处理完毕后,通知环境维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
(六)如无法及时恢复的,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区域业主、使用人。
(七)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分析总结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消防系统故障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消防警钟误鸣。
1、接到消防警钟鸣响信号时,应立即确认消防警钟鸣响的具体位置;
2、通知就近巡逻秩序维护员前往查看,确定是否发生火灾或警钟误鸣;
3、若确认是有效消防报警,按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4、若确认是消防警钟误鸣,通知控制中心重新设置警钟,并做好相关区域人员的安抚和解释工作;
5、通知消防设备维保单位检查和维修。
(二)消防花洒头爆裂。
1、若发现消防花洒头爆裂渗水,应立即通知控制中心;
2、就近巡逻秩序维护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查看,确认爆裂原因;
3、若是因为火警而爆裂,按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4、若是意外爆裂,通知控制中心静止警钟,并通知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关闭阀门,到场协助处理;
5、记录事故现场情况,保全相关证据,并拍照存案;
6、通知环境维护人员到场处理积水;
7、通知消防设备维保单位检查和维修。
第五十七条 燃气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接到有燃气泄漏或疑似燃气泄漏事故信息后,迅速通知就近秩序维护人员前往查看。
(二)现场人员应注意:
1、关闭对讲机、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2、切不可按(疑似)燃气泄漏的单位或房间的门铃;
3、切不可开启(疑似)燃气泄漏的单位或房间内的任何电器及使用室内电话。
(三)尽量开启相关区域的门窗,使空气流通。
(四)通知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关闭相关区域的燃气阀门。
(五)疏散撤离相关区域内的人员,对相关区域实施通道控制。
(六)发现煤气中毒者,立即施救,将其移至户外,呼吸新鲜空气,并通知医疗机构前往救治。
(七)必要时可采取用水冲等方式稀释燃气浓度。
(八)通知燃气公司对管网进行维修。
第五十八条 建筑区划事故灾害还包括:交通事故、触犯国家法律的刑事事件等。
第五十九条 其他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二、三节制定。
第六十条 其他事故灾害预防和处置,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对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故灾害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政府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
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中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3类,共37种。常见的传染病主要有流行性感冒、霍乱、鼠疫、肺结核、血吸虫病、沙眼、狂犬病等;主要传播途径有呼吸道传播、消化道传播、血液传播、体表传播等。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的特点是有病原体,有传染性和流行性,感染后常有免疫性。有些传染病还有季节性或地方性。传染病的分类尚未统一,有些按病原体分类,有些按传播途径分类。
第六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传染病疫情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科学客观的态度,以政府相关卫生防疫机构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大建筑区划内的环境维护和宣传力度。
第六十五条 传染病疫情事件的预防和紧急措施:
(一)传染病的预防应采取以切断主要传播环节为主导的综合措施。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必须具备3个环节,即传染源(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传染他人的途径)及易感者(对该种传染病无免疫力者)。若能完全切断其中的一个环节,即可防止该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种传染病的薄弱环节各不相同。在预防中应充分利用。除主导环节外对其他环节也应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各种传染病。
(二)在传染疾病高发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维护力度,对建筑区划内及周边进行定期消毒处理,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等工作,阻断传染疾病传播途径。
(三)定期联系相关卫生防疫机构,在建筑区划内开展传染性疾病防治宣传,使业主、使用人了解基本的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四)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注意多了解传染性疾病预防和处理的相关知识,树立忧患意识,发生疫情时,应在保障自身不被传染的前提下,开展防治工作。
(五)当发现传染性疾病或者疑似出现传染性疾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报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建筑区划内若出现经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的疫情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工作。
(七)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下,将建筑区划内发生的疫情情况、防治措施以及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所有人员,做好防范措施。
(八)协组相关部门对疫情感染区域进行隔离,设立警戒,禁止人员进去。
(九)按照相关机构的指导,使用相应的药剂对疫情感染区及其周边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十)疫情期间,随时了解收集疫情防治最新信息,并向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发布。
(十一)在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权威的信息宣布疫情得到消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环境维护人员对相关区域进行彻底消毒。
(十二)在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解除警戒,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
第六十六条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品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性疾病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由于进食被细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或摄食含有毒素的动植物如毒蕈、河豚等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变质食品、污染水源是主要传染源,不洁手、餐具和带菌苍蝇是主要传播途径。
第六十七条 虽然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同,症状各异,但一般都具有如下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
(一)潜伏期短,一般由几分钟到几小时,食入“有毒食物”后于短时间内几乎同时出现一批病人,来势凶猛,很快形成高峰,呈爆发流行。
(二)病人临床表现相似,且多以急性胃肠道症状为主。
(三)发病与食入某种食物有关,病人在近期同一段时间内都食用过同一种“有毒食物”,发病范围与食物分布呈一致性,不食者不发病,停止食用该种食物后很快不再有新病例。
(四)一般人与人之间不传染,发病曲线呈骤升骤降的趋势,没有传染病流行时发病曲线的余波。
(五)有明显的季节性。夏秋季多发生细菌性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冬春季多发生肉毒中毒和亚硝酸盐中毒等。
第六十八条 食物中毒事件事件的紧急措施:
(一)当建筑区划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中毒事件时,发现者应立即向物业服务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汇报,并立即通知医疗机构。
(二)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公司领导立即赶到现场,掌握现场情况,首先查明是否食物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将中毒人员立即送往附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四)控制中毒现场,同时封闭食品毒源,协助卫生防疫机构及公安机关查明食品中毒源,防止二次中毒。
(五)对相关区域进行警戒隔离,组织人员疏散、封闭食品中毒源。做好通风工作,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稳定相关人员情绪,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展。
(六)待卫生防疫机构及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并允许后,对制作现场及餐具、灶具、橱具进行清洗、消毒、通风,防止二次污染中毒。
(七)对冷藏、冷冻食品经防疫部门检验后方可食用。
(八)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结应急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预案。
第六十九条 建筑区划公共卫生事件还包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事件。
第七十条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二节制定。
第七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物业服务企业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对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做好建筑区划内的环境维护和消杀灭害工作。
第七十二条 对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以政府相关卫生防疫机构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第七十四条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等的局部骚乱。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第七十五条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有:
(一)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二)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
(三)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
(四)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
(五)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
(六)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
第七十六条 鉴于群体性事件的上述特性,在预防和处理建筑区划内群体性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应合法、理性、克制,讲究方式方法和技巧,切忌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发生正面冲突,导致事态扩大。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加强情报收集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维护职责。
第七十七条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紧急措施:
(一)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文明、守法的社区环境。
(二)规范服务、诚信履约、依法经营,避免因物业服务不到位引起建筑区划内的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让员工掌握一定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技巧。
(四)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的法制意识,正面宣传社会的和谐面及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
(五)加强与建筑区划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其开展相关有利于社区和谐、社会稳定的工作。
(六)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现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七)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但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对对方的挑衅行为,应保持克制。
(八)及时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无关人员、围观人群进行疏散,并设立警戒,制止无关人员靠近现场。避免现场骚乱,防止事态扩大。
(九)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情况。
(十)出现伤人、纵火、损毁公物等过激行为时,秩序维护人员应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伤员救护、灭火、财产保护。
(十一)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公安人员汇报现场情况,内容包括: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范围、组织成员等。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公共秩序。
(十三)群体性事件处置以后,对事件现场及证据进行保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三)调查取证完毕后,在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公共秩序。
第七十八条 社会安全事件还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等。
第七十九条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章第一节制定。
第八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关系到社区稳定和社会安全,因此在建筑区划内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当地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处置社会安全事件时的手段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指引供物业服务企业参考使用,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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