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指引意见 成物协〔2015〕15号
各物业服务机构: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了包括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部分服务价格。为维护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现就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引意见。 一、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部分服务价格,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国家价格政策宣传,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引导业主理性对待价格调整问题。 二、住宅小区确需对停车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的,物业服务机构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通知后,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划定的车位,其价格调整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调整业主共有部分车位价格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机构接受车位所有权人委托经营管理车位的,其停车服务费价格调整应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机构不应发布超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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