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相关物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加快培育和发展经营业绩好、服务质量佳、行业影响力强、业主认可度高、社会评价优良的物业服务品牌企业,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全面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活动,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品牌年”主题活动的通知》(成房发〔2013〕33号),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品牌企业的推荐、评定、命名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品牌企业(以下简称“品牌企业”)是指通过评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经命名并纳入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品牌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品牌企业的评定,以企业自愿为前提,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品牌企业评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公众评价、媒体参与、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将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和品牌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并设立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委员会)。品牌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行业品牌建设的研究、规划和监督指导;
(二)物业服务品牌企业测评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发布;
(三)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审定;
(四)品牌企业评定结果的审核和名单的确定及公示;
(五)品牌企业的命名、推介和监督管理;
(六)品牌企业名录的建立和公布;
(七)市房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品牌委员会秘书处是品牌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物协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品牌建设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宣传,被推荐企业条件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品牌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在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聘请物业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专家测评组,以及委托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对品牌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三章 推荐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品牌企业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实施方案由品牌委员会秘书处拟订,并报品牌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品牌企业评定名单统一由市物协推荐产生,企业可以向市物协提出推荐申请。被推荐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上资质(不含暂定三级),且保持资质条件;
(三)已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五年以上;
(四)受聘服务的项目60%以上获得“市优”,或获得“省优”不少于2个,或获得“国家示范”不少于1个;
(五)经营状况良好,物业管理主营业务盈利,且收入应大于企业总收入的60%;
(六)评定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每年信用记分高于100分,或获得市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
(七)近五年来,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
(八)近五年来,未发生因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或服务不到位引起的重大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及媒体负面曝光事件;
(九)近五年来,在构建和谐物管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市房管部门或市物协表彰。
第十一条 被推荐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相关信息,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品牌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推荐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通过的参评企业名单提交品牌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在成都物业网及相关媒体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评审方式包括专业测评和公众评价两个方面。
(一)专业测评。由专家测评组按照物业服务品牌企业测评指标体系对参评企业进行测评并打分;
(二)公众评价。由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对参评企业进行业主满意度和公众知名度调查。
第十四条 品牌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专家测评组和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提交的专业测评和公众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并提出品牌企业建议名单。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得分=专业测评×50%+业主满意度调查×30%+公众知名度调查×20%
第十五条 品牌企业建议名单经品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在成都物业网及相关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六条 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品牌委员会按企业资质等级统一命名为“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并颁发“品牌企业”证书及标识牌,纳入品牌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品牌管理
第十七条 品牌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品牌管理、促进和推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品牌委员会建立全市统一的“品牌企业”标识。纳入品牌企业名录的企业在开展经营服务和宣传推广活动中,可以使用“品牌企业”称号和标识。
第十九条 品牌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扶持:
(一)市物协及品牌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推介品牌企业及其服务产品;
(二)由市物协在媒体和行业宣传平台上进行宣传;
(三)其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的,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四)赴外地执业和发展的,市物协可以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推介;
(五)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等活动的,市物协可为其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
(六)在相关行业评比、星级住宅区评定、优秀项目考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七)提请市房管部门予以信用加分30分;
(八)享有物业管理行业优惠扶持政策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品牌企业有名称、法人、资质等级等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品牌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品牌企业名录的企业实行品牌缺陷调查制度。品牌企业应当加强品牌管理和维护,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积极维护品牌信誉。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品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品牌委员会投诉。投诉人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一)发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3种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公共利益的;
(三)发生重大物业服务投诉或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不及时妥善处理的;
(四)因管理服务不到位,引发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权益,侵占业主利益的;
(六)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八)年度信用记分低于75分,或连续三年信用记分低于100分的;
(九)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品牌企业”称号的;
(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经核实属于有效投诉的,品牌委员会将启动品牌缺陷调查程序,对被投诉企业进行品牌缺陷调查。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品牌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品牌委员会有权决定取消其“品牌企业”称号,收回“品牌企业”证书及标识牌,从品牌企业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报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品牌企业名录中除名的企业,自除名之日起六年内,市物协不再予以品牌企业评定推荐。
第二十六条 参与品牌企业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参与评定工作的相应资格;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品牌企业评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品牌促进和推介等管理办法由品牌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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